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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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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日照市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火灾爆炸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51 更新时间:2015-7-17 9:22: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属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7月16日,山东日照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态烃球罐泄露引发火灾爆炸,暂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堵塞漏洞、排查隐患、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以“一大工程”、“五项机制”为重要抓手,持续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已连续五年未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但做为一个危化大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类型复杂,化工过程伴随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因素,随着近年来石化产业不断壮大,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不断更新升级,一些在全省乃至全国独一无二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我市开工建设,安全监管的压力巨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越来越严峻。特别是今年以来,福建漳州PX石化项目爆炸事故和山东日照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火灾爆炸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充分暴露出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教训极为深刻,再次给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特别是针对山东日照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分行业的具体的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导调度,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迅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单位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排查整治。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可燃液体储罐是否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二)危险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设置情况。是否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是否设置紧急切断阀。 (三)危险化学品罐区生产运行管理情况。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上游装置波动时,要加强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防止高温物料或轻组分进入储罐引发事故。对有装卸栈台的罐区要严格装卸作业管理和车辆管理,防止违规作业影响罐区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是否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 (五)危险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罐区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检查检测,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储罐是否进行腐蚀监控,定期清罐检查,发现腐蚀减薄及时处;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是否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是否完好在用。 (六)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教育培训情况。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具备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 (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自查自纠自报。 (八)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保持良好状态,应急物资是否配备充分。 三、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一)扎实推进自动化改造和设计诊断工作。要加快推进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和自动化改造工作,对未完成设计诊断和自动化改造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到今年12月底前仍未完成设计诊断和自动化改造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相关县(市、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二)切实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做到持证上岗,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的培训,在可能导致从业人员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坚决避免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三)全面推行“两项制度”。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调动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组织开展“三个专项治理”。要在全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动火等特种作业、危化品经营市场、化工过程等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同时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沧安〔2015〕11号)有关要求,在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打重罚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工作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措施、强化调度、强化督导、强化落实,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严防危险化学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做到“先安全、后发展,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应该消除而没有消除的,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打击危险化学品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字〔201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通知 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category:应急案例 ]] [[category:化工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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