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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9日 08:46:20 来源: 海南日报 去年6月18日22时40分,当事人刘某驾驶一辆运载水泥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海口G98线某路段发生故障停在车行道内。该路段为限速120公里/小时,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高速公路路段。 这时,另一名当事人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同向行驶至此,他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其车的前右角碰撞到刘某那辆车的左后轮胎。 事故发生后,林某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适遇姚某驾驶一辆载着水泥的轻型货车至此,姚某没来得及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追尾,姚某当场死亡,三车均损毁严重。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当事人林某在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按规定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从而造成了这次交通惨剧发生。 警示 通过该案例,海口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驾驶人员:车辆发生故障或意外需停车时,要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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